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合同
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结合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与行业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的全体职工。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由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
第三条 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公司用工
第四条公司的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与内蒙古AG九游官网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五条 公司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内蒙古AG九游官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六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公司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条 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人员实行每日早8时30分至晚17时30分(包括午间2.5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六与周日为休息日;车间生产人员实行倒班制,按月综合计算工时,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
第九条 公司要合理组织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公司要积极推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如公司确因生产需要延长工时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已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依法享受法定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效益奖金依据公司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职工总体收入(包括节假日加班工资与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期间加班工作或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公司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给职工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日常工作加班折算后发给日岗位工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发放岗位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在国家法定假日工作的,按其日岗位工资的300%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在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每月15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发给本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发给本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九条 职工请事假或旷工期间公司不予支付工资。具体要求执行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及《员工薪酬管理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计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停工留薪期由公司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二)员工停工留薪期,原岗位工资、技能(学历)工资及补贴全额发放,奖金按所在部门的平均标准计算发放。
(三)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提出延期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期;未提出延期的,暂停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地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只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的60%。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公伤残的,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伤残鉴定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工伤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与基金,并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不予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绝不录用未成年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规定,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按计划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会同公司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公司财产,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AG九游官网实际,制定AG九游官网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AG九游官网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认真落实公司《员工贡献激励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公司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AG九游官网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裁员方案应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二◯一九年三月六日起,至二◯二二年三月六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四章 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与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或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或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五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公司: (盖章) 职工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