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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019年3 月6日

 

 


用人单位名称(章):内蒙古AG九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  济  类  型:          非公企业        
法  人  代  码:  81150600065014606K      
企  业  地  址: 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
邮  政  编  码:    010321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姓          名:     张志功         
职          务: 董事长、总经理     
身 份 证 号 码: 150102196808183072 
联  系  电  话:     18586016166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          名:      苏占明        
职          务:      工会主席      
身 份 证 号 码: 152701197406240911 
联  系  电  话:     13304448020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用 人单 位 方代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1 张志功 50 董事长总经理 150102196808183072
2 刘团会 45 副总经理 610421197311042611
3 杨军 39 人力企划部部长 1527231980092612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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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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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代表 1 苏占明 44 工会主席 152701197406240911
2 赵旭 40 工会副主席 150102197911154557
3 孙治国 36 生产副部长 15222219830313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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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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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
第四条  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系数*薪点值,薪点值随集团公司统一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  加班薪酬: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上月(正常劳动月份)实际工资标准为基数。
(1)员工在国家法定假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按其日工资的300%发给加班工资,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
(2)公休日加班,由各部门、中心以安排轮休进行调节,轮休期间工资照发。确实不能安排轮休的加班,经生产、人事等主管部门审核,按其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其中,中心倒班人员遇公休日倒班属正常轮班,不能计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年休假、公休假、探亲假时,分别享受不同的薪酬待遇。其中,年休假、公休假期其原薪酬待遇不变;探亲假期只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事假薪酬:员工请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假期少于10天(含10天)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大于10天不予发放;超出假期未上岗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对待。
(二)旷工薪酬:员工当月旷工在3天以内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其薪酬;旷工3~15天以内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其薪酬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并解除劳动关系。
(三)产假、计划生育假薪酬:
(1)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按相关规定从当地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同时,公司从关爱员工的角度出发,规定女员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按照2.0系数的标准(按岗位薪点值计算)发放生活补贴。
(2)女职工因特殊困难申请哺乳假的,按照产假工资的80%执行,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3)职工因节育手术或流产休假,按照产假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4)男职工休陪护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四)婚丧假薪酬:
(1)员工本人申请婚假或直系亲属亡故申请丧假,只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2)员工子女结婚申请假期,只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五)员工病假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薪酬:
(1)员工因一般病、伤申请30天以下病假者,按如下标准执行:
①月度请病假15天以内,全部工资项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②月度病假超出15天,岗位工资按照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扣发额的60%扣发,其他工资项不予发放。
(2)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30天以上(含30天)假期的薪酬,在规定的医疗期,岗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其他工资项不予发放:

 

(3)员工因酗酒、打架斗殴造成非工负伤时,其医疗休息期的薪酬按事假规定执行。
(4)员工患十大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请假者只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工资项不予发放。
(六)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薪酬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医疗期内(最长24个月)原薪酬待遇不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第十条  新录用员工薪酬: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入职到岗后,统一执行6个月的试用期,新入职成熟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按所在岗位工资系数下调0.4执行,其他不予发放。
(2)外聘协议工资人员试用期2个月,工资标准按照协议工资的80%执行。
(3)试用期起算时间:员工当月10日(含10日)前报到上岗的,试用期时间从当月起算;当月10日以后报到上岗的,试用期时间从次月起算。
第十一条  调岗人员薪酬:因个人原因调岗的员工,转岗实习期一般为六个月,实习期按试用期工资系数发放工资,直到业务考核合格之后发放本岗位工资。
第十二条  学习、培训期薪酬: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其原薪酬、补贴等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
(1)公司于每月初对各部门、中心的上月整体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分解下达各部门的应得绩效工资。
(2)各部门、中心依据公司考核下达的绩效工资总额与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所属在岗员工的工作绩效后进行二次分配,并报人力企划部审核制表,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3)员工在当月10日(含10日)前跨部门调整的,其绩效工资在调入部门考核发放;当月10日后调整的,绩效工资在原部门考核发放。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3月6至2020年3月6日,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及有关资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